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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大學 法學院博士班 廖義銘所指導 朱金藝的 有關數位平台反托拉斯規制問題之研究 (2021),提出uber driver網頁版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數位平台、網路效應、多邊市場、獨占、結合、聯合、反托拉斯、限制競爭、經濟利益、消費者福利、競爭。

而第二篇論文銘傳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顏廷棟所指導 朱泓宇的 共享經濟之法律研究 -以UBER叫車平台為例 (2020),提出因為有 共享經濟、平台經濟、UBER、公平交易法、個人資料保護的重點而找出了 uber driver網頁版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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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uber driver網頁版,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有關數位平台反托拉斯規制問題之研究

為了解決uber driver網頁版的問題,作者朱金藝 這樣論述:

數位時代中,數位平台業者實施了牽涉到數位技術運用的一些新形態的限制競爭行爲,引起了對相關行爲反托拉斯規制方面的疑問與異見。藉由相關個案的累積,以美國、中國大陸晚近涉及數位經濟的案例作爲實務探討,研析數位經濟方面的反托拉斯法制議題。佐以蒐整相關主題的學理爭議,以限制競爭行爲三大態樣——獨占、結合與聯合行爲作爲區隔,探討數位平台業者所實施的競爭行爲於不同法律規制態樣中所生之法制適用問題與政策因應的重點議題與可能方向,對數位平台業者實施的限制競爭行爲之因應作出評斷。綜合來看,當前各地反托拉斯法制可以有效因應數位平台業者實施的限制競爭行爲,但鑑於此前對數位平台限制競爭行爲之規制多採放任自由主

義,面對數位經濟似乎已達到瓶頸時期、缺少創新動力,本文傾向於加強反托拉斯法之執行,主張在傳統以競爭效應爲主要特徵的反托拉斯適用上輔以消費者福利標準進行檢視,審慎選擇救濟措施,以防止將不利益轉嫁給消費者。 本文第一章對本研究背景、目的、方法等作初步介紹,第二章對數位平台分類與特徵等作簡要說明。第三章集中於立法目的之探討、美國反托拉斯法制沿革之介紹,明確後文對反托拉斯法制適用研究所採行的基本價值理念。第四章則討論數位領域供需規律與反托拉斯法制之基本原則。第五章主要對大陸以《反壟斷法》爲主的法律體系與台灣以《公平交易法》爲主的法律體系進行比較研究。第六章結合美國、大陸具市場力量的數位平台業者相

關案例進行剖析,對數位平台業者涉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爲之反托拉斯規制與法律政策調試進行研析;第七章則以同樣的模式研究數位平台業者結合。第八章則分析Uber平台及其勞務提供者的定性問題,探究是否可以運用反托拉斯法促使加強對勞務提供者權益的保障。第九章承接前章Uber案例分析的內容,研究數位平台以演算法爲工具的實施水平聯合行爲之反托拉斯規制。最後則爲本文結論章節,再次明確本文觀點以及總結對相關法制與政策發展的探討。

共享經濟之法律研究 -以UBER叫車平台為例

為了解決uber driver網頁版的問題,作者朱泓宇 這樣論述:

近年來自各方領域的專家、學者皆以共享經濟為主要研究、探討的目標,所以共享經濟不僅是耳熟能詳經濟學上的專有名詞,而是現今國、內外關注的主要研究議題。在現今智慧型手機普及與高科技技術的高度發展下,共享經濟已通過不同方式融入我們的生活,並逐漸擴展至各種面向的社會型態中,因此共享經濟平台的崛起,引起全球對創新科技技術與社會型態之間的衝突,興起了各種共享平台不同領域的激烈辯論,而生活及經濟模式的改變必然牽制著法律規範的變遷,研究共享經濟技術、平台的營運是否有助於維持社會、經濟的平衡發展,或者是否有可能破壞其原有社會常規及經濟生態,而須面臨法律的挑戰。 本論文以實務案例作為共享經濟法律研究議題,以

引發全球關注的UBER公司為例,探究UBER公司以跨境電商之名,在國內引進「共享經濟模式」及「科技資訊服務」,以共乘為概念號召用自己的車,人人皆可為司機,並在國內營運而引發計程車、汽車運輸產業的一連串社會問題及衝突,對照UBER公司來台歷年營運過程的前因後果加以詳述,並以國內實務判決之相關案例探討解析。在新興共享經濟來臨的高科技時代,研究海外各國對於數位平台之立法規制,期望未來國內法律能有完善的措施及法規制度。並祈此研究之目的能以UBER為案例,利於未來更多如共享經濟之新興產業之引入,並對未來數位平台產業提供立法之方向。